徐医大字〔2019〕15号
各学院(系)、部门、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
《徐州医科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带教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医科大学
2019年2月25日
徐州医科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带教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学术型硕导”)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术型硕导遴选和带教资格审核。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三条 学术型硕导遴选必须坚持标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确保导师队伍质量。
第四条 申请学术型硕导者必须积极拥护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坚持立德树人,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同时,还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遴选当年年龄小于55岁(含)。
2.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五条 此外,申请者还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学术条件:
1.论文论著或成果奖项: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至少3篇(文献综述、简报、摘要、病例报告和临床经验等不计入学术论文,下同),或SCI期刊论文至少1篇;或获得过1项国家发明专利(排名第一);或主编1部学术专著;或取得过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排名要求:国家级排名前八;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七,省部级二等或三等奖排名前五;市、厅级一等奖排名前五,市、厅级二/三等奖排名前三)。
2.科研课题:具有较好的科研工作能力和经验,曾主持承担至少1项市、厅级及以上科研课题(不包括横向课题及纵向无经费课题)经历。
第六条 近三年曾参加过我校导师学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熟悉研究生培养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根据我校学科发展整体布局需求,对学校事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或能满足学科建设特殊需求的个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遴选条件可以适当降低。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学术型硕导遴选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遴选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牵头,研究生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符合遴选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徐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或培养基地审核同意,以及研究生学院复审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与我校具有实质性产学研合作的科技型企业的研究及管理专家,可以申报我校兼职学术型硕导,遴选条件与程序同上。
第四章 带教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学术型硕导取得带教研究生资格,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能坚持日常科研、教学工作,并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确保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2.原则上应具有辅助带教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经历,能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讲授本专业必修课程或与本专业相关的基础课程或选修课程,无教学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3.须同时满足下列学术条件:
(1)主持在研市、厅级以上(含)科研项目至少1项,同时用于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账面存量不少于3万元。
(2)近三年,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与研究方向密切相关的学术论著至少3篇,或1篇被SCI或EI收录论文,或至少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排名第一),或主编过1部学术专著。
(3)上述论文以及其他科研成果,应以“徐州医科大学”(含“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以及“徐州医科大学****临床学院”)为知识产权单位。
第十二条 新建研究生培养基地的师资,以及近两年新引进的人才师资,对其论文成果可不作知识产权单位的要求。
第十三条 每年编制招生计划前,由研究生学院对学术型硕导招生资格进行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组确认后,审核通过者即可参加当年招生。
第十四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若错过当年的导师遴选及带教资格审核时间,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先给予其硕导资格。待次年学术型硕导遴选时,再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补充审批。
第五章 破格遴选与带教
第十五条 尚未取得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优秀青年教师,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破格申请学术型硕导资格:
1.以徐州医科大学为申请单位,主持在研省级以上科研课题,且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过SCI学术论文;
2.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或以上奖励(排名要求:国家级排名前七;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五,省部级二等前四,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三);
3.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
第十六条 破格申请学术型硕导的程序,与正常遴选学术型硕导的程序相同。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破格者,具备学术型硕导带教条件时,即可获得带教资格。
第十七条 获得破格带教的导师,需接受由学科安排的有带教经验的专家作为导师组成员(二导),共同指导研究生培养,并接受二导对带教过程的辅助指导,直至首届研究生顺利毕业。
第十八条 获破格带教的导师,首届研究生须发表三区以上SCI论文,否则暂停招生,直至其研究生发表符合要求的论文,或本人按正常遴选条件重新申报学术型硕导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导师遴选、带教资格审核等各类材料申报、审核过程中,若发现当事人有学术不端行为,即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如在材料审核通过后被举报有造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当事人学术型硕导及招生资格,并按学术不端从严处理,已经招收的研究生转给本学科其他导师带教。
第二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