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医大口腔[2019] 1 号
口腔医学院“三重一大”议事制度
(2019年4月修定)
为贯彻民主集中原则,规范学院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共徐州医科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二级单位(部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徐医大委〔2017〕7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本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与调整,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4.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5.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的审定;
7.教学、科研、学生工作(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对外交流合作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8.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9.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创收和分配方案的审定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0.重大奖惩事项,以及院级以上重大表彰的推荐及奖励事项;
11.学院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
12.涉及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3.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在学校规定权限范围内,本学院内设机构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内部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及意见建议;
2.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聘任等重要人事工作的意见建议;
3.向学校或上级单位推荐干部及院系干部的推荐;
4.人员相关责任追究事项和党纪政纪处分建议;
5.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6.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的推荐;
7.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机构组成人员的推荐;
8.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新专业的申报、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申报等;
2.未列入预算的急需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购置;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和服务等的采购(2万元以上);
4.学院承担的重大社会服务、合作项目;
5.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2万元以上);
6.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本学院所规定的党政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2万元以上)专项经费的调整和使用;
2.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2万元以上)的追加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3.受赠捐的大额度资金(2万元以上)及物件使用方案;
4.科研管理等经费的使用与分配。
5.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五、工作规范和要求
1.“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党政联席会行使决策权。会议成员有书记、副书记、院长、学院党总支委员、纪检委员、办公室主任等。
2.“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3.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党政负责人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审阅通过后送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在会前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4.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应到会人员与会方能举行。其他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5.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
6.“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作出决定采用表决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表决可根据讨论内容,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7.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变动议题或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变动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8.会议指派专人记录,记录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席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作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9.“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各自分工组织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予以督促检查。
10.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11.“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应按照院务公开原则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12.凡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或不执行集体决定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1.本制度由口腔医学院负责解释。
2.凡此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口腔医学院
2019年4月16日